买了二手车之后没多久,车突然“不翼而飞”,这是咋回事?山东商报·速豹新闻网注意到,近日,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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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5月1日,王某与林某签订了《车辆买卖合同》一份,约定:林某将车架号为X的一辆宝马车卖给王某,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6万元整;林某应在王某付清全部价款的当日交付该车辆,如未按约定时间交付,每逾期一天,林某需按合同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向王某支付违约金。
同日,王某向林某支付了涉案车款36万元,林某交付了车辆。该车辆系林某花32万元从严某手中购买,后涉案车辆由严某变更登记于王某名下,王某为车辆购买商业险花费1万元。
2022年5月11日,涉案车辆被他人开走,王某立即报案。后经派出所调查了解到,严某卖给林某的车辆车架号是被私自篡改过的,某市公安局已进行刑事立案,现车辆已由原实际车主控制,且无法追回。
现王某认为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故将林某诉至槐荫区法院,请求判令解除涉案买卖合同,林某向其返还购车款36万元,赔偿保险费1万元,支付违约金(自2022年5月11日起,每日支付360元)。
林某辩称,待严某将款项退还后,其再退还王某款项,且其不应承担违约金。
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涉案《车辆买卖合同》,王某与林某之间成立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,双方应遵照协议约定,全面履行合同义务。现经查,因涉案车辆被篡改车架号,已被原车主收回,王某无法占有使用涉案车辆,涉案《车辆买卖合同》的目的无法实现,故王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该合同,符合法律规定,法院予以支持,购车款36万元,林某应予退还。
关于车辆保险费1万元,系王某为涉案车辆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,其已提交保险单、支付凭证为证,林某对此项花费并无异议,应予以赔偿。
关于违约金,涉案合同虽有明确约定,但林某已实际向王某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车辆,涉案车辆车架号被篡改并非林某所为,林某对此不存在过错,该事实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未交付车辆予以支付违约金的情形,故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。
最终,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林某向王某返还购车款36万元、赔偿保险费1万元,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判决作出后,双方均未上诉,现该判决已生效。
来源:山东商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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